平利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的有关
规 定
平编办发〔2011〕28号
各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县委及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认真贯彻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树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结合我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际,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唯一的合法身份证明。各事业单位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后,应在2个月内及时进行事业单位设立登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的相关内容发生变化后,事业单位应在变化发生后1个月内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已登记事业单位应当凭有效材料,在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到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对上年度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情况进行年检登记;事业单位撤销后,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二、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的需要县编委办主管副主任商主任同意后方可办理登记。超过登记规定时限需要登记的由县编委办会议研究决定。
三、事业单位不按时进行年检登记,超过登记规定时限3个月以内需要登记的由编委办主管副主任审批,超过登记规定时限六个月以内需要登记的由县编委办主管副主任提出意见报主任审批,超过登记规定时限六个月以上需要登记的由其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直属事业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到县编委办说明情况,并由县编委办会议研究决定。
2011年12月8日